根据国家和省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会费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河北省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会章程,中医联合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以及合理收入、节俭使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缴纳会费的对象及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4、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万元。
5、会员每年缴纳2000元。
二、缴纳会费的时限和办法
1、会员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缴纳。河北省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会按规定开具统一收据。
2、当年入会的新会员和缴纳会费困难的单位,可向河北省中医联合会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缓交或适当减免。
3、会员会费交至:河北省中医联合会财务专用账户。户名:河北省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会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01271000000908。
三、会费的主要用途
1、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中医联合会宗旨和章程规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2、日常工作需购置的固定资产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四、会费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
2、会费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3、财务部门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本年度会费收支情况。
4、按规定接受监事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
五、其他
本办法经河北省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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